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大发国际”(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ain Franchising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缩写:SXCF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全国及山西省内、外从事经营及其管理工作和相关科技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经政府省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引导行业、协调合作、服务会员、回报社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保护连锁业合法权益,弘扬晋商文化,建立诚信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研究制定我省连锁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院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连锁加盟、特许连锁、品牌连锁、连锁项目和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引导和帮助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跨境电商,与国际接轨、互动、共赢,为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协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协会地址:太原市兴华街62号(太原市北大街1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业务范围:
(一)围绕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省连锁经营行业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我省连锁经营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对全省连锁经营行业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管理。
(三)认真研究国家关于连锁经营的方针、政策、法规,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
(四)对会员单位之间与其他企业、部门之间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协调。加强与全国及其他省(市、区)行业协会的联系,通过招商引资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五)完善连锁行业自律体系。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营造良好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六)组织对外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发布各类信息;提供各种类型连锁企业定位、规划、营销、转型、升级、项目申报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和咨询服务。
(七)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有计划地培训店长、高管、物流配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化管理和各类人才以及进行商品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工作任务;推荐行业内成功人士到各级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作用。
(九)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连锁企业行业技术考核标准,从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诚信环境。
(十)帮助企业做好“守合同、重信用”的认定和推荐工作;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重大项目落地。
(十一)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开展党的教育活动,发挥党员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
(十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使党组织在促进我省连锁行业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中起带头和模范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必须是大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信用至上”的先进经营理念;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团体会员须是在中国大陆,全国及山西省注册登记,开展连锁经营国有、集体、“三资”、私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产、供、销企业、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高科技企业和相关的物流配送企业,连锁经营设施、商品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从事连锁经营管理、科研、咨询、培训和教学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个人会员须是在连锁经营理论研究、连锁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热心支持连锁经营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五)在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六)愿意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履行承担的义务,为实现协会的宗旨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资格审核(协会秘书处审查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会员单位称号、由协会授予统一编号制作的会员牌匾、明示合法身份;
(二)享有在协会开办的网站、新闻媒体上宣传产品、交流信息、塑造品牌形象;
(三)享有协会赠送全年公开出版的简报及“山西连锁”刊物等;
(四)享有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进行监督;
(六)借助协会帮助,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的销路;
(七)享有协会立项、推荐符合国家政策项目专项资金的报批;
(八)优先参加协会组织和提供的各项活动;
(九)优先获得协会帮助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困难;
(十)协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维护合法权益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有关专项事务;
(十一)协助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等问题;
(十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利益和荣誉;
(四)认真完成协会部署或者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有关企业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资料,为协会发展献计献策;
(六)会员间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七)保守协会会员的合同秘密;
(八)帮助收集会员合法权益被侵害证据,自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协助企业在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工作;
(十)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过常委会通过,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自愿退会。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协会提示仍不改正的,协会将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制定并负责筹备召集,必要时可以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和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协会的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在必要时可以增补,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六分之一,且增补和罢免理事必须经原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强;
(二)在连锁经营有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在协会业务范围内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应熟悉本会宗旨的相关业务和具有负责处理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分管协会人事和财务工作,实行人事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主持和委托理事长、监事长或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和委托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日常业务工作,制定协会五年规划;
(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开展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完成会长安排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监事会议;
(二)负责协会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完成会长安排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完成好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六)及时完成会长、理事长安排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及经费的支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从事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其它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办公费用:会务费用;
(八)编印会刊、重要资料及宣传费用;
(九)聘用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
(十)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作出报告并提请审议,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督。
协会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终止:
(一)国家决定撤销;
(二)2/3以上会员要求终止;
(三)因其它原因无法续存。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终止程序:必须由理事会提出书面意向,协商一致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2/3以上代表通过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经大发国际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政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